根據新聞報導,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,能注意而不注意」概念,導致無法確保房客之安全,巡邏人員或隨時監看監視器之規定。因此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而導致對造的賠償金額可以減輕或免除。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,應確保其符合科技及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。發生死亡的風險應是其可以預料的,其責任應佔百分之五十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。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
重大之損害原因,且經過將近一小時後才被飯店人員發現,但法院經檢視相關法規後,法院會怎麼認定責任呢?一起來看看判決書怎麼說的。